发布者:孙超|时间:2022年12月26日|17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12月23日6时18分,在北京市京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18.2公里处,刘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张某驾驶×××号小型轿车(内乘案外人王某、殷某及本案原告唐士臣)同方向行驶,张某车前部与刘某车后部相撞,造成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作出京公交(朝)认字【2018】第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某为同等责任,刘某为同等责任。
2、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与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50%的责任。因事发时刘某系张某某的雇员,系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3、司机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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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责任比例错误上诉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