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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发布者:孙超|时间:2022年03月07日|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山东费县人,在材料厂工作了几年。2016年4月下旬开始装窑,原告分工开车拉砖坯子装窑,6月10日9点钟左右轮胎气不足,需要充气,充气时轮胎爆了,钢圈打在原告腿上,造成原告粉碎性骨折。后被告托人将原告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全部由被告支付。

原告为外来务工人员,受伤没有资金聘请律师,后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为伤者代理,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关于责任的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举示的录音来看,被告张某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由被告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邹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邹某经营的××材料厂已经在2015年7月13日核准注销,原告系2016年6月10日该厂注销近一年后发生事故,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时该厂仍在经营状态,且原告自述受雇于被告张某,其主张被告邹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原告得到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在内的合计三十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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