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超|时间:2024年04月22日|16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31日,张某母亲入住人民医院分娩,于2019年11月5日自然分娩一男婴,即张某,出生时脐带绕身两周,当日转入市中医院治疗。市中医院诊断张某为新生儿肺炎合并呼吸衰竭、气胸、新生儿脑病、心肌损害,于2019年11月20日出院。后张某在市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多处检查和治疗,花费巨大,张某认为人民医院在对张某及张某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起诉的法院。
当患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首先要做的要求封存病历,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最为重要的依据,在病历封存后,医方并不能对病历进行任何修改。在因果关系鉴定过程中也将以封存的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
本案中,医方(人民医院)是否知晓2019年7月6日市xx医院的超声报告,是认定医方(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及母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责任比例的30%还是70%的主要依据,并在病历中有相应记载,也是二审法院考虑改判的因素之一。
对于医疗责任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极强,患者在诉讼中处于绝对劣势,所以建议尽早聘请律师,不要做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