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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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7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就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76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确认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当事人争议的其他费用,本院按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做如下确定:1、医疗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扣减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进行了非合理、必要的治疗,故本院按原告王欢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用,即14208.81元;2,误工费,原告提供佳县某某某学校证明及该校志愿者2013年7月至12月补助费领取签名表,证明原告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原告在佳县某某某学校支教应认为其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4000元;3、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证明、共青团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证明,主张原告虽为农村户口而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原告提供该证据证明原告系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并于2012年9月份被选定为陕西省师范大学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2013年7月去往榆林市佳县某某某学校支教。故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生活居住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可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即45716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每天80元,计算38天,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每天80元过高,故本院酌定按每天60元计算38天,计228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治疗的实际情况酌定445元。被告杨树红垫付的费用总计15907.91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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