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 执业资质:1610720**********

  • 执业机构: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首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7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翟某某诉称,2013年6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都认识的朋友吴某介绍相互认识,被告以自己要和首某在世纪阳光二期租赁场地做生意应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当时当着吴某的面,被告和首某承诺,该借款保证在国庆节之前还清。另外到期后,还款时一并再给原告一万元的感谢。为了表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还款保障,被告和首某一起带原告及原告的弟弟和吴某一起到首某购买的汉中卷烟二厂的住宅做了现场了解。当天被告张某以第二天要用钱为由,让原告在建设银行ATM机上给其卡上转款5万元。第二天原告又备了6万元现金和吴某一起将钱交给张某和首某。张某让首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首静名下汉中卷烟二厂的住宅的房产证交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抵押,同时被告张某自己也作为本笔借款的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到了还款时间,原告找到首某要求还钱,首某以款项都被张某拿走为由让原告找张某。张某又以条据是首某出具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要求:1、被告首某向原告偿还借款11万元,并赔偿延期还款的损失6600元(按照2013年4月1日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一年期标准6%计算,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2、被告首某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照6%的利率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3、被告张某对被告首某的还款、违约赔偿义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首某、张某以私有房屋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翟某某借款,但向原告提交的房产证系伪造,被告伪造房产证与原告达成借款合同,其行为涉嫌犯罪,原告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控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某的起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