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意见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认识仅仅4个月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根本无任何感情基础。
2、原、被告双方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在兴趣爱好和生活理念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都存在严重分歧。
3、从离婚原因来看,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来看,被告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对原告的精神也是一种极大的折磨。每次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的精神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噩梦中惊醒。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不可调和的,如果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下去,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与其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还不如给双方获得真爱与自由的新生活的机会。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首先,从原、被告的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两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感情生活,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原告及其孩子不管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原告一个人艰难的操持着家务,抚养着孩子,心甘情愿默默无闻的做家庭妇女,而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维持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原告来讲,真是哀莫大于心死。
其次,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可知,2014年6月14日被告离家,对妻子和儿子不管不问不说,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不互相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综合以上五方面因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被告自2015年7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每月为1000元;
婚生子自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母亲石某某带养,婚后孩子、原告、被告也一直随原告母亲石余庆生活,共同居住在归石余庆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131号楼2单元402室。被告有严重的家暴倾向,性格善变,喜欢喝酒,经常离家出走,根本无能力抚养孩子。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审判实践中“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李某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被告自2015年7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每月为1000元。
三、关于彩礼钱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庭审中被告向原告主张返还彩礼钱,但被告并未提供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因此主张返还彩礼钱于法无据。
四、关于结婚时酒席花费1.7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应当返还双方结婚时被告方为置办酒席花费的1.7万元。首先结婚时宴请宾客的酒席花费属于消费性支出,被告向原告主张返还于法无据,其次被告方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在这里本代理人希望被告方作为一个男人能大度一点,对这些费用不予计较。另外,原告愿意向被告返还结婚时被告为原告购买的“三金”,也希望被告方对这些鸡毛蒜皮的小账不予计较。
五、关于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被告提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女方应该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五万元,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只有在违背忠实义务或家暴等情况下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因此被告向原告主张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五万元于法无据。
最后,恳亲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考虑到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的可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让万般无奈的原告的离婚自由这一基本人身权利得以维护和保障!并恳请人民法院把孩子判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