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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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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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1018日、23日,上诉人彭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火锅调料厂生产宽粉皮的过程中,在淀粉和水源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某某”牌明矾。20151023日,汉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彭某某生产的宽、细粉皮抽样,经专业机构鉴定,样品中铝含量超过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经汉中市食安委组织专家论证其生产的粉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于,这一结果,上诉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首先粉带中添加的明矾是国家允许的,上诉人在粉带中添明矾加的时候是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政策不稳定的时候;其次,制造粉带本身就需要添加明矾,上诉人只是不知道具体的数量,更不知道怎么把明矾中的铝含量控制在200mg/kg。另外,上诉人制造的铝含量超标的粉带并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

从情理角度来说,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畸重。首先,汉台区司法局已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向一审法院送达了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但是一审法院却未采纳,此举与司法实践相矛盾;其次,上诉人天生肢体残疾,判处实刑,不利于其身体健康;再次,从以往汉台区法院判例来看,类似案例大多判决缓刑,上诉人的判决明显畸重;最后,希望二审法院看在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身体残疾、双亲病卧在床,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为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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