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多车追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本事实为李某某乘坐的川RL9**号车行驶过程中与其它车辆发生擦挂后停于左侧快车道内,后方津LX61**号车避让不及,与川RL9**号车发生碰撞亦停在左侧快车道内,李某某下车前往津LX6**号车后摆放危险标志,被紧随其后的川A3**Y号车加碰与前车之间,严重受伤。
法院认为,李某某所乘坐的川RL***号车与前车发生擦挂后先停于左侧快车道内,没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造成后面两辆车辆追尾肇事具有过错,川A3**与津LX6*8号车因违反安全行驶规定,发生连续碰撞,对该起事故的造成亦有过错,且该起事故发生的时、空毗连,是多因造成的一果,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李某某在摆放危险标志的过程中虽然是直接被川A3**与津LX6**夹碰造成其双下肢毁损伤,但是三车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原因力,因此李某某有权在交强险及所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向涉案三辆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上诉人上诉称李某某对于川RL9**号车既不属于车上人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及商业险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