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滕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0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X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涉案房屋所在地认定为邳州市XX,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上诉人持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记载的内容,并未明确涉案房屋的具体位置,被上诉人也未提供涉案房屋及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房屋位于江苏省邳州市XX,原审原告滕X向建设房屋所在地的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建设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王X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