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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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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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肖珍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新闻侵权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057401210,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君,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A,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XX,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提起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本案原审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向A、B提起了反诉,而A并不是本案本诉原告,故原审法院将A列为本案反诉被告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玮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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