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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饶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A,
法定代理人A,
原告A,
原告帅新标,系原告A丈夫,
原告A,系帅新标的孙子,
法定代理人帅键,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B、C、D诉被告E、中国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法定代理人A、B、C、D的法定代理人E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F、被告G、平安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H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7时30分,被告A驾驶XXE×××××小型轿车沿飞机场新路驶往XX方向,途径XX路段,与同向帅新标驾驶并搭乘A、B、C的济南轻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四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A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事故造成四原告的损失为:1、原告A医药费82,990元(上饶治疗期间费用618元、南昌治疗期间费用1,469元、上海治疗期间费用903元、后续种植牙齿费用3万元、关节费用8万元)、营养费25元/天×95天=2,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天×95天=2,375元、护理费120元/天×95天=XX,400元、伤残赔偿金21,873元×20年×(20%+2%)=96,241元、交通费2,948元(上饶治疗期间15元×95天=1,425元,南昌治疗期间697元、上海治疗期间826元)、住宿费1,376元(南昌治疗期间574元、上海治疗期间802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10,405元;2、原告A后续种植牙齿治疗费用4万元、误工费95天×120元=1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天×25元=2,375元、营养费95天×25元=2,375元、护理费95天×120元=11,400元、交通费95天×15元=1,425元、残疾赔偿金8,78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83,457元;3、原告帅新标误工费95天×120元=1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天×25元=2,375元、营养费95天×25元=2,375元、护理费95天×120元=11,400元、交通费95天×15元=1,425元,共计28,975元;4、原告帅A住院伙食补助费48天×25元=1,200元、营养费48天×25元=1,200元、护理费48天×120元=5,760元、交通费48天×15元=720元,共计8,880元,经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A伤残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A为十级伤残,原告A因为伤情较重,后续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治疗,A保留未来的再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诉权,现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A的损失210,405元;赔偿原告A的损失92,237-8,781=XX,457元(同意残疾赔偿金部分在原诉求的基础上减少一半);赔偿原告帅新标的损失28,975元;赔偿原告A的损失8,88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A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原告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二、原告A的证据:
1、上饶县旭日派出所调查情况说明一份以及A的户口本、其父亲B的身份证复印件,旨在证明A的身份情况以及从2012年开始就一直居住在旭日街道旭日居委会开山76号的事实;
2、上饶县XX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旨在证明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
3、南昌XX医院的出院证明书、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以及相关票据,旨在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1,469元、交通费697元、住宿费574元;
4、上海市XX医院治疗下颌骨及口腔的相关发票、医嘱,旨在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903元、交通费826元、住宿费802元且下颌骨需要后续治疗费5万元;
5、上饶市XX医院相关票据,旨在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618元,医嘱证明种植牙齿费用3万元;
6、江西XX鉴定书、鉴定费发票,旨在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鉴定费700元的事实,
三、原告A的证据:
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上饶县XX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旨在证明A住院治疗天数为95天;
3、上饶市XX医院病历记录,旨在证明原告后续种植牙齿的费用为4万元,
4、司法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旨在证明A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为700元;
四、原告帅新标个证据:
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上饶县XX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旨在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天数为95天,医嘱休息两个月,
五、原告A的证据:
1、出生证明及其父亲帅某的户口本复印件,旨在证明A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上饶县XX医院出院小结,旨在证明A住院天数为48天,
被告A辩称,对责任认定等事实无异议,原告的损失由法院依法处理;要求为四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6,368.94元(为A垫付18,532元,A垫付11,415.98元,帅新标垫付11,666元,A垫付4,754.96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A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向法庭提交了上饶县XX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旨在证明为四原告垫付医疗费46,368.94元的事实,
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1、对基本事实无异议;2、原告相关诉请过高,对于A、B的牙齿修复费用有异议;3、原告B、C等人存在挂床现象,请依法扣减误工等损失;4、请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A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向法庭提交了上饶县XX医院的观测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旨在证明原告A、B、C从2014年8月1日起挂床,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7时30分,被告A驾驶XXE×××××小型轿车沿飞机场新路驶往上饶市信州区XX方向,途径上饶市上饶县XX路段,与同向帅新标驾驶并搭载A、B、C的济南轻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四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责任经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A全部责任,四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原告被送至上饶县XX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A因下颌骨骨折、牙外伤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至2014年10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发生医疗费18,532元被告A已垫付,出院医嘱:1、注意加强营养;2、择期行牙齿修复、种植,下颌骨骨折并颞下颌关节脱位有影响面部畸形发育、发生关节强直致张口受限、加重咬合错位可能,建议每三个月复诊一次,必要时上级医院进一步手术治疗,期间的2014年8月29日-9月1日,原告A被父母等人带至南昌XX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69元、交通费697元、住宿费574元;2014年9月18日-22日被父母带至上海市XX医院门诊,治疗下颌骨及口腔等损伤,支付医疗费903元、交通费826元、住宿费802元,医嘱:如出现关节强直需手术治疗,费用约5万元,2014年11月11日--11月24日,原告A多次到上饶市XX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618元,医生建议:1、可考虑18岁后行种植牙齿,费用约3万元;2、也可考虑其他修复方式,2014年11月19日,原告A的损伤被江西XX评定为九级、十级两项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A因牙外伤、拇指指骨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用药至8月1日止,至10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发生医疗费11,415.98元被告A已垫付,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2014年11月24日,原告A到上饶市XX医院门诊,医生建议:1、可考虑行烤瓷牙修复,每颗费用约400元-XX,000元不等;2、也可考虑行种植牙齿,费用约3万元-4万元,2014年11月19日,原告A的损伤被江西XX评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帅新标因额骨骨折、肋骨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用药至8月1日止,至10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发生医疗费11,666元被告A已垫付,出院医嘱:全休二个月,
原告A因多处挫裂伤住院治疗,用药至8月1日止,至9月4日办理出院手续,发生医疗费4,754.96元被告A已垫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针对原告A、B的牙齿修复、后续治疗等事宜,本院邀集当事人双方到牙科医院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经检查,专家发现原告A损坏的牙齿并不是之前认定的两颗,而是三颗,其中一个需要种植,此前还要做正畸矫正,另两颗需全冠修复,全部费用约26,000元-XX,000元,发生检查费500元;原告A未到,故无法确定其牙齿修复的后续治疗费,
四原告均是农村户籍,其中原告A随家长从2012年7月至今居住在上饶县XX,在陶知学校就读,
赣E×××××车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答辩以及提交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A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A驾驶的赣E×××××车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其应尽的赔偿义务,依法由承保的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被告A在庭审时提出的“将为四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意见,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并且更便于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平安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四原告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金额,要求按总额20%扣减没有依据,故对该扣减意见,不予采纳,原告A的医疗费18,532元+1,469元+903元+618元=XX,522元,有医疗发票、用药清单、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应予支持;A牙齿受损坏,必定会发生后续治疗费,考虑其年龄尚小、治疗尚需时日,在此过程中物价上涨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支持后续治疗牙齿的费用30,000元;其诉求被告赔付上海市XX医院医嘱“如出现关节强直需手术治疗”的所需费用5万元,依据不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住院期间还到南昌、上海治疗,支持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15元/天计算,即伙食补助费15元/天×95天=1,425元、营养费15元/天×95天=1,425元;护理费依江西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即95天×XX,051元÷12月÷30天=8,458元;交通费酌定2,523元(上饶治疗期间1,000元+南昌697元+上海826元)、住宿费1,376元(南昌574元+上海802元);伤残赔偿金21,873元×20年×(20%+1%)=91,867元;鉴定、检查费700元+500元=1,200元;根据原告A在事故中的责任、所受伤害程度及痛苦,本院酌定其精神抚慰金8,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7,796元,其中鉴定、检查费1,200元由被告A负担,其他损失共计166,596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A同时返还被告B垫付的医疗费18,532元,
原告A的医疗费11,415.98元,原告A的医疗费11,666元,原告A的医疗费4,754.96元,有医疗发票、用药清单、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原告A诉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的依据不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三原告住院实际治疗至8月1日止,故计算损失时应以该期限为准,对此后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三原告住院实际治疗均是13天,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5元=195元、营养费13天×15元=195元、护理费13天×32,051元÷12月÷30天=1,157元,交通费13天×15元=195元;原告A、帅新标均未提交证明其收入损失的证据,XX依法按农业行业标准赔付,原告A的误工期限依法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120天,原告A诉求误工时间95天在此期限内,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帅新标的误工期限为住院治疗时间13天+医嘱全休2个月=73天,故原告A的误工损失为95天×28,569元÷12月÷30天=7,539元,原告帅新标的误工损失为73天×28,XX69元÷12月÷30天=XX,793元;原告A诉求残疾赔偿金按8,781元赔偿的意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元,鉴定费700元;综上,原告A的损失为32,177.98元,其中鉴定费700元由被告A负担,剩余损失XX,477.98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A同时返还被告B垫付的医疗费11,415.98元;原告A的损失为19,201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返还被告A付的医疗费11,666元;原告A的损失为6,496.96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返还被告A垫付的医疗费4,754.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A的损失148,064元,赔偿原告A的损失20,062元,赔偿原告帅新标的损失7,535元,赔偿原告A的损失1,742元,合计177,403元;
二、被告A赔偿原告B的鉴定费、检查费1,200元,赔偿原告A的鉴定费700元,合计1,900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被告A垫付的医疗费46,368.94元;
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XX,204元,由原告负担1,024元,被告A负担2,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B
温馨提示: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8元(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特别提示,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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