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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发布者:包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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