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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案”谈民事诉讼

发布者:孙德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911人看过

案例: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报两记者名誉侵权索赔案件。

2006年7月10日,台湾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其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等员工权益问题,起诉该报记者王某和编委翁某“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中院已应鸿富锦公司申请冻结了王某和翁某的个人财产。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基于建设和谐社会、充分尊重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职责、保障企业正当权利之目的”,决定和解。富士康科技集团已于当日撤诉。

这就是被媒体炒得沸沸扬的“富士康案”。实质上是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起诉两名记者。大家对于本案特别感兴趣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富士康起诉的是两名记者,而没有起诉两名记者所在的单位第一财经日报社;二是,要求二位记者赔偿的数额高达3000万元;三是,深圳中院已应鸿富锦公司申请冻结了王某和翁某的个人财产。下面,我针对这三个方 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简要评述:

一、富士康下属的“鸿富锦公司”的起诉的是两名记者,而没有起诉两名记者所在的单位第一财经日报社是否正确?

本案是因新闻报道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对于这类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具体的规定。该《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因新闻报道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原告可以只起诉作者而不起诉新闻单位。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谁是原告的权利,原告认为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谁。法院只能按照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如果应当起诉有原告没有起诉,那么可能导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即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如果不应当起诉的被告原告起诉了,那么,经过审理后,被告可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仍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当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可见,具体起诉谁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只有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被原告起诉,即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只是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必然承担民事责任。

二、富士康下属的“鸿富锦公司”能否提出要求二位记者赔偿的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具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质上就是在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还要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的请求数额是否合法。如果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就要败诉。“鸿富锦公司”要求二位记者赔偿的3000万元,只是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只有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起诉的数额越高,缴纳的诉讼费就越高。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起诉的数额高,交纳的诉讼费就多。如果败诉了,就损失的诉讼费多。

三、法院应鸿富锦公司申请冻结了王某和翁某的个人财产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的一项权利。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财产。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院应鸿富锦公司申请冻结了王某和翁某的个人财产是合法,如果将来原告胜诉,可以执行已经冻结的财产,如果原告败诉,不仅要解除冻结,如果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富士康下属的“鸿富锦公司”起诉二位记者,从程序上讲并无不当。媒体之所以对本来极其平常的民事案件炒得沸沸扬,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理解。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根据起诉,审理起诉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过程。由于民事诉讼完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事诉讼始终贯彻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即起诉谁,诉讼请求及其变更,都是由原告决定。如果请求不当,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最终是否胜诉,在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想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是法制进步的体现,社会进步的体现。

2014年6月20日

注:由于法律变化,只能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本文适用的是在2006年9月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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