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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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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者:孙德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761人看过

案情摘要:

王某与林某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布匹生意,2002年5月销售给某服装厂价值5万元的布,该服装厂收到布后迟迟没有付款。2003年2月王、林二人决定不再进行合伙经营。原二人合伙的生意由王某单独经营,原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归王某享有,王某给付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在收回服装厂的欠款后给付林某。于是,王某给林某出具一张欠条,该条上写着“今欠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王某虽多次向服装厂索要欠款,但至今仍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所欠款项。此后,林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都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偿还。林某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所欠款项。

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王某欠林某3万元的事实清楚,但关键是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的理由能否成立,也就是说在王某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欠款的情况下,能否依法拒绝林某的偿还请求。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呢?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是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终止的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这种双方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具体来说,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条件应具有未来性,即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第二、条件应具有或然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必然发生的客观情况。

第三、条件应具有意定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第四、条件应具有合法性,即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第五、条件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即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本案中从王某给林某出具的欠条可知,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即是双方所附的条件。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该条件成就时王某与林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王某才负有偿还义务。可见,在王某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欠款的情况下,王某与林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林某无权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法院裁判:

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以某服装厂的欠款未收回为由,拒付原审原告的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20日

注:孙德申律师,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合同业务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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