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一般是买方先与中介签订《不动产买卖意向书》并支付意向金,如果买卖顺利的话,卖方接受意向金,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支付房款,办理房屋交接和过户等手续。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并不尽人意,在买方支付意向金后,由于双方或其它原因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那么意向金纠纷就产生了。
一 .“意向金”的法律性质
意向金又称诚信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就象你给别人几百元钱,让他为给你代买一件衣服,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买了,让他把钱带回来。
二.《不动产买卖意向书》的内容及性质
一个完整的《不动产买卖意向书》包涵以下内容: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交接.房屋过户.意向金转定金.违约责任等。从其内容上看就是一个准《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它只是一个订约合同,不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如果一方不履行订约义务,另一方不能要求对方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能按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在《不动产买卖意向书》的签订过程中,一般有三方参加即买方.卖方和中介。首先是买方与中介签订《不动产买卖意向书》,买方支付意向金,然后由中介将买方签字的《不动产买卖意向书》拿给卖方签字,并交付意向金,这时意向金就转为定金。
三.“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款
在二手房的买卖居间服务实践中,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在什么情况下意向金转为定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常见居间实践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动产买卖意向书》中有“买方同意授权本中介将该房的出价意向金转交卖方,待卖方签字确认后,该出让价意向金即转为定金,此时买卖双方将遵守定金罚则。”的条款,如果卖方在《不动产买卖意向书》上签字,并接受了中介转交的意向金,那么该意向金就转为定金了,因为该条款是一个委托授权条款,即买方授权中介向卖方交付定金。
2,《不动产买卖意向书》中除了上述条款外还有“卖方同意签订本确认书后上列买方的出价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且同意上列定金由本中介代为收取,”的条款,只要卖方在意向书上签名,即使卖方没有收到定金。该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因为该条款是卖方委托中介代收定金的授权条款。
四.如何防范“意向金”的风险’
综上所述,买方一旦支付了意向金基本上就对意向金失控,因为中介是否转交.何时转交.如何转交意向金,买方都不知晓,也无法控制,在法律上处在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买方在签订《不动产买卖意向书》时对“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款一定要慎重。对“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进行约定,如约定“卖方签字后由买方书面通知中介转交意向金”的条款,这样主动权就掌握在自己手里。
五.司法实践中追讨“意向金”的误区
在签订《不动产买卖意向书》和支付意向金后,由于买方原因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往往想要回意向金。
一种情况是买方手中的《不动产买卖意向书》虽然只有买方和中介签名,意向金的收条也是中介出具的,但是在索要意向金未果的情况下,买方不能轻易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的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因为有你签名的《不动产买卖意向书》还有两份,一份在中介一份在卖方。诉讼中中介随时可以出示有卖方签名的《不动产买卖意向书》和卖方的定金收条,让你目瞪口呆。
另一种情况是买方认为《不动产买卖意向书》中意向金转定条款是格式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应该是无效条款。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因为定金是卖方没收了,中介并未受益。所以买方在损失意向金之后,不要在盲目起诉,以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