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7日晚,马英豪驾驶本田轿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上由北向南行驶,到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过路人武志身撞飞,武的身体被抛到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马英豪继续向南行驶约80米,在前边交叉路口停车片刻后,又驾驶该车掉头返回,在右车道从武志身的身上再次碾轧过去,而且拖着武志身行驶约30米。武志身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马英豪则到长安事故中队投案
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发生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倒车时,撞倒一名陈姓老太太。之后,车子竟先后三次倒车,反复五次碾过了老太太的身体。目前,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肇事司机赵小程。
2006年4月10日,一辆飞桑塔纳轿车在成都新津县武阳路上,撞倒了69岁的邵国安和他7个月大的孙女。19岁的司机何羽竟倒车将仍在路上挣扎的老人活活碾死。成都市中院经开庭审理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何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6年12月20日一辆奔驰轿车将一个3岁小男孩刘兴志撞倒,车内人下来察看后非但不救人,竟然将车倒回将男孩碾死,车内还有人狂言“赔钱就是嘛”,压过男孩的车轮在地上留下5米长的血印———这是发生在成都令人发指、让人出奇愤怒的一幕。
4天后,同一座城市又发生了同样一幕碾压惨剧:一卡车在某医院前突然左拐时卷进母子俩,受伤的男孩还在不停地喊着“妈妈”,卡车倒车时车轮又向前开动,导致男童当场死亡。
惨案为什么一再发生?
长期以来,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把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所以就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谬论。
我们抛开人性和社会道德的底线,仅从法律后果来分析“撞伤不如撞死”的说话,如果一个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把一个人撞伤或撞死,在主观上他是过失。在民事责任上是经济赔偿,在刑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是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他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并实施二次碾压的行为,那他行为性质就变了,是故意杀人。老百姓都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为什么这些司机要二次碾压呢?是伤尽天良?还是心存侥幸?我看是二者兼之,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07年 1月5日上午,石家庄“二次碾轧”案主角马英豪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这就是故意“二次碾轧”的法律后果,我想等待赵小程和碾死幼童刘志兴的司机也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