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6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9日,朱X驾驶牵引车拖挂挂车追尾前方轿车后发生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朱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挂车车主某物流公司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因该物流公司为挂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万元,故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超出主车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的损失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为由,提出本案事故的损失应当由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该条规定实难理解,挂车没有机动装置,不能单独上路,如果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后,赔偿额仍以牵引车的商三险责任限额为限,为什么还要为挂车投保商三险呢?虽然金额不高,但物流公司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服,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即赔偿5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关于主挂车赔偿限额的规定应属无效。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仅因保险公司未提供免责条款告知和解释说明的证据而认定条款无效。换言之,如果保险公司进行举证,该条款是否则有待商榷,没有达到根本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无论如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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