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6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丁X系某公司职工,公司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15年,丁X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摔落受伤,丁X为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且丁X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以及丁X的损失均无异议,但认为丁X伤残赔偿金只能按保险限额的4%即1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按此与丁X签署《赔偿和解协议》。
后丁X认为自己的损失金额远高于和解金额,故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
本所律师经案件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确实约定要根据伤残等级按赔偿比例表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年的保险条款却没有赔偿比例表附表。保险公司在以后版本的保险条款中补充了赔偿比例表,规定九级伤残按赔偿限额的4%承担保险责任。公司投保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是40万元,按这个约定伤残赔偿金为16000元。但新的保险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伤残赔偿金金额为177480元。两者差额巨大。我们按此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1、原告与公司签署了《赔偿和解协议》,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和解金额,原告与公司同意后可以解除和解协议。
2、保险公司虽然在条款中约定了按比例赔偿,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比例表,保险公司的约定显属约定不明,故应当依法赔偿。
律师建议:1、对员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如果企业给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建议与企业积极协商,力争在最大范围内保全证据,获得保险理赔。
2、对企业,雇主责任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但需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分析其理赔范围是否能够帮助企业弥补亏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条款需前后一致,如果保险条款存在漏洞,需单独与投保人签署书面文件补充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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