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家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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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三终字第24号排除妨害纠纷案

发布者:龚家林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9日|分类:侵权 |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鞠荣洲(小名鞠蝉水),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云,女,汉族。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红林,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定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家林,系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鞠荣洲、李小云与被上诉人鞠定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鞠荣洲、李小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红林,被上诉人鞠定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举证如下:第一份证据,2014年5月16日,2014年9月30日村委会盖章出具了诉争宅基地由乡村统一规划抽签的,证明当时诉争宅基地是上诉人抽签而得。第二份证据,2014年12月13日上诉人向土地管理协会交的诉争土地管理费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村里的村干部很多是上诉人亲戚,关联性有异议,而且此份证据也不是新证据,只是补强加盖了公章。

经审理查明:1987年7月1日,鞠定波经新建县西山乡人民政府审查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1992年1月15日新建县西山乡村镇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鞠定波申请,向其颁发了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赣【西】村建许字第N00004509),二审期间,本院向上述两发证机关发去协助调查函,要求对两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答复,新建县西山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证答复如下:1、西山乡在1986年左右统一对已建农村住宅进行了一次集中补发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至今仍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证件上的宅基地面积是依据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的;2、颁发证件时只要确定房屋情况,不须再审查其他材料,即有房就补证……。新建县西山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所对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赣【西】村建许字第N00004509)答复如下:1、该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真实的,但自发证之日起,在一年内必须动工建设,逾期此证无效,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所以此证现在无效……。两份调查答复函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鞠定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鞠荣洲、李小云停止对其宅基地侵害,搬走堆放在其宅基地上石头,根据被上诉人鞠定波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已无效的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鞠定波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面积为66㎡,仅及于其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而鞠定波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已失效,故鞠定波以上述两证主张鞠荣洲、李小云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不当,应予改判,对被上诉人鞠定波在本案诉争中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鞠定波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0元,由被上诉人鞠定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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