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吴XX带妻子黄XX来到XX县XX乡XX村卫生所,当时刘XX在卫生所值班,她给原告妻子作了检查,说小孩正常、胎位正常,并告诉原告妻子到卫生所里面的一间房子中待产。原告吴XX和妻子到刘XX指示的房间待产。中午12时许,原告吴XX妻子被刘XX接生产下的男婴当场死亡。原告吴XX妻子产下婴儿时即发生大出血,原告吴XX姐姐当时要求立即找车转县医院,但刘XX对黄XX的出血视而不见,既没有采取有效止血措施,也不立即送县医院。
在原告家人的再三要求下,XX村卫生所所长吴XX才安排用该卫生所邱X医生的面包车送县医院。在当时,为救人已是十万火急的情况下,刘XX却在面包车已驶过XX卫生院100多米远的时候,要求司机倒车倒回XX卫生院门口,刘XX慢吞吞走进卫生院约15分钟后才出来上车。刘XX上车后没有与县医院联系,致使面包车到县人民医院时,无人接应,也没有电梯。已是奄奄一息的黄XX,在无人接应的情况下,只能由原告家人抬上三楼的走廊,在流血不止的情况下,上楼后又被搬动四次,在医生赶到处理时,原告妻已停止了呼吸。
原告妻子及婴儿死亡后,XX村卫生所所长吴XX仅仅答应赔偿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且拒绝谈判。
[代理经过]
2008年6月18日,黄XX哥哥慕名找到龚家林律师,要求代理索赔。并且办理了委托代理的法律手续。
龚家林律师接受委托后,不作轻率的承诺(这是龚律师办案的一贯作风),而是认真负责地分析案情。到江西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了案件相关非法行医人员的第一手资料,然后到案件发生地进一步了解情况,为下一步起诉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经龚律师查明:XX村卫生所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刘XX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检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属于非法从事接生行为。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之后,龚律师发动了强大的心理攻势,在起诉前进行谈判,迫使非法行医的人员同意赔偿死者及家属人民币十一万,并且为了保证调解的法律效力,又通过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使被害人家属当场拿到了赔偿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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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三终字第24号排除妨害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