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应该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
即,“合理路径”不是唯一路径,该路径是否最近,是否最优,都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甚至有些人每天下班都要先去接孩子放学,或者先去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这个接孩子或者去买菜的路径依然会被认定为是“合理路径”。
当然,下班后先去和朋友聚了个餐再回家,这个肯定就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了。这个“合理”性,需要大家合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