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相关工作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仅仅只其工位,比如办公室文员去总经理办公室送材料的路上摔了一跤导致骨折,虽然是在两间办公室之间的路上受伤,依然属于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是指受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没有对职工过错与否做出限定。
当然,如果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伤亡的,不属于工伤。即,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