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第三人暴力伤害,属于工伤

2026-05-11
2026年05月11日 | 发布者:李晶 | 点击: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为方便理解,举例解释。     例1、某小区保安甲在工作过程中,应公司要求,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该车司机乙生气把甲打了,导致甲受伤,属于工伤。  

为方便理解,举例解释。

     例1、某小区保安甲在工作过程中,应公司要求,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该车司机乙生气把甲打了,导致甲受伤,属于工伤。

      例2、甲在执行公司安保工作过程中得罪了小区业主丙,丙怀恨在心,在甲值晚班时,故意向保安亭扔石头砸伤甲,可能构成工伤,具体还要看丙的陈述等证据。但是,甲的仇人丁故意在甲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过来报仇,肯定不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公布一则案例,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比如工作完去放工具,或者工作时去取工具的过程中。但是,就本案而言,要看职工洗澡是否为必要环节。如“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即洗澡不属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该期间发生的伤害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晶
李晶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20423 积分:4589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晶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晶律师电话(1885369335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85369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