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百度上搜索时很多人都回复说“需要”。但是,就潍坊地区而言,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之内的,只需要比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医疗机构的病案记载,自己比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只有当停工留薪期12个月不够用的时候,才需要申请。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即,通常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特别申请和鉴定,当比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得出的停工留薪期不够用时,才需要员工提前申请延长,单位不同意的,才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百度也不是都准确哈!有事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