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里的商业险一般是指团体意外伤害险,不是雇主责任险。
其次,从立法精神上来讲,团体以外伤害险不能折抵工伤保险责任中单位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单位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单位和员工应尽的社会义务,通过缴纳商业保险的方式免除单位的社会义务,肯定损害国家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商业保险是不是没有购买的必要了呢?
也不是。毕竟大部分员工还是不想打官司的,能拿到相应的赔偿金,也九喜欢息事宁人。而且,如果保险只报销部分医疗费,一般医疗费是不用再额外赔偿一遍的。因为法律也禁止因为同一个伤害,针对相同的损失主张两次赔偿的。总之,有商业险,和员工协商解决问题会更有利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