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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80人看过

【释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的急迫需要而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其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的执行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但如果申请方最终终审判决败诉,则其受领的先予执行缺乏合法的依据,当然应当返回给对方当事人。如果因其申请而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与申请先予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没有本案由的规定,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是《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的情况增加的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本案由适用于因申请先予执行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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