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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12人看过

释义】

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申请人因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错误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审判实践中在情况紧急时,允许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但因保全的证据并非有可能灭失或有保全的必要,或者并非申请人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等证据保全错误的情况,可能会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此时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与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没有本案由的规定,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本《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的情况增加的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本案由适用于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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