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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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99人看过

【释义】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乘客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纠纷。

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乘客的财产、承载的货物或者地面、水面他人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用航空法》第9章第3节和第1章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有关航空运输损害的案由是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的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2个第四级案由。本《规定》对原有规定做出调整,在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置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下设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第四级案由,统一适用于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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