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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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36人看过

【释义】

信用证欺诈纠纷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在欺诈的情况一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的纠纷。

【管辖】

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信用证纠纷可以和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处理。因此,可以根据基础交易纠纷确定信用证欺诈纠纷的管辖法院。基础交易纠纷是指将争议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的国际买卖合同纠纷。

这类案件一般是涉外案件,因此,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和第2章的规定确定管辖。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并不调整信用证欺诈的问题,而是由各国国内法调整。处理信用证欺诈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一10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由于其自身制度设计—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导致信用证这一制度可以被轻易地用来作为骗取开证行款项的手段。例如,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达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从而使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者成为付款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或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往往向人民法院主张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以期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避免或减少因.信用证欺诈带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往往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这类案件即可以以信用证欺诈纠纷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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