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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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议付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89人看过

【释义】

信用证议付纠纷是指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以及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因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件一般是涉外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和第2章的规定确定【管辖】。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法律适用】

处理信用证议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属于国际惯例性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但要注意适用的版本,目前适用的是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信用证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信用证根据是否指定议付行的标准.可以分为指定议付的信用证和自由议付的信用证。指定议付的信用证必须由指定银行议付,而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则可以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某一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议付,即该银行是否是议付行,以及议付行的议付行为是否恰当等,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对上述行为判断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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