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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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15人看过

【释义】

信用证开证纠纷是指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以及受理并开立信用证等一系列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信用证开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但要注意适用的版本,目前适用的是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信用证开证纠纷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法律关系项下产生的纠纷。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开证行接受该申请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请求付款,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产生的纠纷,都可以归纳为信用证开证纠纷。实践中,这类纠纷很常见。以往,很多法院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非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例如信用证垫付款纠纷等。在此次《规定》修改过程中,《规定》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因此,将此类纠纷案由确定为信用证开证纠纷。

关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目前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然而,由于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源于国际贸易实践,国际贸易中的许多习惯做法无法从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找到依据,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这样,双方之间没有要约、承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并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因此合同说尚有欠缺。尽管理论上有分歧,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照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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