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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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回购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978人看过

【释义】

票据回购纠纷是指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起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律适用】

处理票据回购纠纷可以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票据回购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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