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红律师 09:00-21:00
杨艳红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367322896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杨艳红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2日 9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2022年6、7月份通过抖音平台相识,随后发展为恋爱并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乙告知甲其在外欠款七万多元,甲的父亲以房屋贷款15万元,甲从中拿出10万元为乙偿还了大部分债务。2023年9月初,双方因矛盾吵架,乙向甲提出分手,并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出租房向甲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借款五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10月12日止,并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还完为止。甲在2023年9月22日将《借条》原件退还给乙,并通过微信向乙发送信息表示“其实一开始就没真的想过要你还钱怎么样的,没有了你,我要那些有什么用……你放心吧,钱也好,情也好,都是我自己心甘情愿的为你付出……”。此后,乙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表达还款意愿,但甲未明确表示同意。2023年9月和10月,乙分别还款2,000元,共计4,000元。2024年1月,双方正式分手后,甲要求乙归还剩余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但考虑到借款发生在恋爱同居期间,且甲已将《借条》原件退还给乙,并通过微信表示赠与的意思,乙虽在微信中表达过还款意愿,但甲未明确同意,且双方在正式分手前未就赠与款项再次转换为借款关系形成新的合意。因此,法院认为甲主张的借款实为赠与,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元由甲负担。

三、案件分析

  1. 借款与赠与的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而赠与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较为复杂,款项的性质容易混淆。本案中,甲虽然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但其退还《借条》原件并发送微信表示赠与的行为,使得款项性质发生了转变。

  2. 微信聊天记录的效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乙在微信中多次表达还款意愿,但甲未明确表示同意,且在乙表达还款意愿后,甲还向乙支付了红包等款项,这使得双方的经济往来更加复杂。法院在综合考虑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和双方的行为后,认为双方未就赠与款项再次转换为借款关系形成新的合意。

  3.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甲在退还《借条》原件并表示赠与后,又以借款为由要求乙归还剩余款项,法院认为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提醒我们在恋爱同居期间,对于大额的经济往来,应明确款项的性质,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关系,应保留《借条》原件,并在还款过程中明确还款的性质和金额。如果一方表示赠与,应谨慎对待,避免因后续的经济纠纷而陷入法律困境。同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当事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杨艳红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德和衡(湘潭)律师事务所
    • 15367322896
    • 北京德和衡(湘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0年 (优于97.4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12分 (优于79.8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9.3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艳红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6070 昨日访问量: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