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艳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湖南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担保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夏某。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湘0321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湖南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湘潭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担保人宋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湘潭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在价值1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宋某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湖南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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