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红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367322896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陈某永、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杨艳红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永、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永。

委托代理人杨艳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永货款27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321.46元、执行费3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当场支付陈某永2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陈某永3万元;余额22万元,由被执行人自2022年2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8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依以上协议履行,则陈某永放弃对本案判决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艳红律师 已认证
  • 15367322896
  •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7.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54分 (优于78.2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98.0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艳红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0682 昨日访问量: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