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艳红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永、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永。
委托代理人杨艳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永货款27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321.46元、执行费3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当场支付陈某永2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陈某永3万元;余额22万元,由被执行人自2022年2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8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依以上协议履行,则陈某永放弃对本案判决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湘乡市某粉业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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