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1094号 原告A,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业,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