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0108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