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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210号 原告C,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告A,男,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被告B的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12日生育长子A,2008年8月7日补办结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判令离婚,A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A书面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12日生育长子A,2008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对对方的性格和家庭都已经十分了解,因此,原告在诉状中提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2、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生育一子后,双方的婚姻感情变得更加稳固,被告婚后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让原告和孩子过上好日子,A在外打工贴补家用,在实际生活中,被告将原告捧在手心,呵护有加,从不与原告争吵,处处让着原告,为此,原告在诉状中称“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与事实严重不符,3、被告希望原告看在这么多年夫妻感情以及儿子的情分上回心转意,儿子快八岁了,已经很懂事,不能让他失去母爱,为了儿子身心健康以及以后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恳请原告回家照顾儿子,被告专心在外打工,不怕吃苦,只为我们的家庭能过上好日子,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200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12月14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A,2008年8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同居生活近三年后登记结婚,宜认定婚姻基础较好,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不宜认定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A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以图将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B 附件一: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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