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468号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又名B),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