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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海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东海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5年,我与被告A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A,××××年××月份生育儿子A,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被告A赌博和不务正业而争吵,2012年10月份,我们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由于被告A的父母一直恳求我为了孩子复婚,2012年12月21日我们登记复婚,复婚后,被告A仍沉迷赌博,不务正业,且对我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超过两年,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一、准予离婚;二、长女倪某乙由原告抚养,长子A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A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A与被告B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A,××××年××月份生育儿子A,因被告A在婚后有赌博等行为,双方感情产生不和,2012年10月份,原告A与被告B在东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被告A父母苦苦相劝,看在小孩的份上,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登记复婚,被告A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保证以后不打杨某,以后好好挣钱养活一家人,不瞎鬼,挣钱以后交由A保管,”2014年4月2日,原告A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A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婚姻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甲经他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因感情不和曾经协议离婚,但不久便和好并复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A称被告B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还称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两年,但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A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以家庭为重,为子女更好的成长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缔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XX,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B 附件一: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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