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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8日|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港少民初字第0336号 原告A,无业,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连云港港口集团新路桥码头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A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女取名A,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经常发生争吵,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现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A辩称,我与原告2001年相识,经过五年的恋爱结为夫妻,故不存在原告所称性格不和,关于原告所称双方长期没有夫妻生活,是因为原告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其不履行夫妻生活,本着对家庭和孩子负责的态度,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1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A,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双方现分房居住数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交的结婚证,被告A提交的户口本、证人B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自由恋爱多年步入婚姻,婚后亦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A称其与被告因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产生纠纷,本院认为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二人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和信任,是可以修复感情,重归于好的,另外,原、被告婚生女尚未成年,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对于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XX,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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