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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1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3年1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年××月生育长子孙甲,2007年4月2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差,尤其是儿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经济状况争吵,2010年8月,原告迫于家庭经济困难外出打工,原告将儿子放在娘家,由小孩的外婆抚养和照料,被告A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且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生疏,特别是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长期与一女子同居后,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心转意,被告不听,仍然放任自己,作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道德的事情,2013年7月5日,原告在贵院起诉离婚,2013年8月20日贵院作出(2013)东房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0年8月至今,原告已经与被告分居四年零六个月,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原告A与被告孙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孙甲,2007年4月23日领取结婚证,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东房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结婚证、判决书,有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的当庭陈述,有被告A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孙某系自由恋爱并自愿领取结婚证,且生育一名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原告A与被告孙某应当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只要双方能沟通交流,共同肩负起各自对家庭的责任,原告被告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XX,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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