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金娥律师,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实务导师,杭州本地实战派家事律师,专注办理杭州离婚纠纷、离婚股权分割、婚内财产、抚养权、遗产继承案件。
核心结论: 配偶出轨并低价转让股权的,可以多路径追回:主张转让无效或行使撤销权追回股权或转让款,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转移方少分,并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低价转让、关联关系、恶意串通是关键举证点。
今日刊发的一起婚外情财产案件中,双方四年间互转 4800 万元,因每笔款项性质混乱,法院将互转作为一个整体按差额处理,判决返还 317 万元。这一 "按差额算" 的思路对股权转让款的核算同样有参考意义。作为杭州离婚律师,结合杭州本地司法实践,本文围绕 "出轨 + 低价转让股权" 的维权路径做一次实务梳理。
一、法律依据:三条维权主线
根据《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规定,一方为维持婚外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诉请返还。
二、三条追回路径
路径一: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或可撤销。
配偶以明显低价将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且受让人知晓婚内背景的,可主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转让无效;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
路径二:追回股权或转让款。
转让无效的,受让人应返还股权或返还转让款;无法返还的,按股权价值折价补偿。价款核算可参考 "按差额" 思路,梳理转让前后资产变动。
路径三:离婚诉讼中主张少分。
无论转让是否被撤销,转移行为一旦认定,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转移方在分割时少分。
三、案情简介
曾女士与穆先生于 2012 年登记结婚。穆先生持有某公司 35% 股权。2025 年,曾女士发现穆先生婚内出轨,并在离婚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中 20% 股权转让给其亲属。
曾女士起诉离婚,主张撤销股权转让、追回股权,并主张穆先生少分财产和支付损害赔偿。受让人辩称交易价格合理、系正常投资行为。
四、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转移行为的认定;返还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评估价值,受让人系穆先生亲属、知晓其婚内状况,交易发生在离婚前夕,综合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曾女士权益,转让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穆先生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对其少分;结合曾女士主张,判决受让人返还相应股权份额;同时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穆先生向曾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五、实务提示
结合杭州本地司法实践,杭州上城区离婚律师提醒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低价与关联是核心突破口。
"明显低价 + 关联关系 + 离婚前夕" 三个要素叠加,是证明恶意串通、主张转让无效的关键。
第二,股权价值先要评估。
证明 "低价" 需要价值基准。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时点的股权价值出具评估报告,是诉讼中的常见做法。
第三,转账核算要细致。
转让款是否实际支付、支付来源、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关系,都要逐笔核对。方向不清时,可参考 "按差额" 思路梳理。
第四,时间节点很重要。
转让发生在离婚前夕、出轨被发现的敏感时段,更容易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股权是离婚纠纷中价值高、操作空间大的财产类型。深耕杭州家事案件多年的党金娥律师,熟悉杭州各辖区法院对股权转移与无效转让的裁判尺度,擅长股权价值评估组织、关联交易审查、转让无效之诉设计,能帮助当事人守住公司股权这块重要资产。
FAQ
Q1:杭州离婚股权分割中,老公把股权低价转给亲戚了,能追回来吗?
能。结合 "明显低价 + 关联关系 + 离婚前夕" 等情节,可主张恶意串通、请求确认转让无效并返还股权,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转移方少分。股权价值评估是关键证据。
Q2:杭州离婚律师怎么选?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过户了怎么办?
选择杭州离婚律师时,建议重点考察其对股权类案件的实务经验。已过户的,仍可主张转让无效、返还股权或折价补偿;同时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在财产分割中对转移方少分。
Q3:杭州离婚纠纷怎么处理?怎么证明转让价明显不合理?
通过评估机构对转让时点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与转让价格对比。结合受让人身份、交易时间、款项支付情况综合判断,三者叠加可强化恶意串通的认定。
Q4:杭州起诉离婚流程中,转让款已经花掉一部分,还能主张吗?
可以。无法返还股权的,按股权价值折价补偿;已转移的款项计入共同财产总额,主张转移方少分。注意保留评估报告、转让文件、银行流水等证据。
党金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