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事实:2023年1月30日,被告与被害人经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被告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被告人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被告人。饭后,两人一同前往被告位于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被告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被告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告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被告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被告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被告强暴了。另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律师建议:1、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