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亮律师
左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宿迁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作者:左亮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17次举报



1、股权的范围不包括上市公司及新三板等可以上市流通交易的股份,上市公司交易的股份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是证券交易所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

      2、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执行过程中仅可以执行股权,不得执行公司的财产。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与公司股东财产是相对独立的,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得刺破法人的面纱。

      3、确定股权的材料包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4、不得超额冻结股权。

      5、统一了股权冻结操作规范。要向股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要去其在公示系统进行公司,进而发生股权冻结的效力。及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送达裁定书。

     6、对冻结股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的,法院可以要去公司向其报告,若对申请人造成的,可以主张赔偿。

   7、在特定条件下,被执行人可以自行变价处置股权。

   8、处置的参考价格的确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9、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届满履行期限、法律法规对股权限制自行转让的,公司章程、股东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均不影响股权的拍卖,但是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相关情况。

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  左亮


自2009年从事律师以来,始终秉持依法办事、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信念,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庭审经验,办理数件具有示范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320********0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保险理赔、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