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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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诉主张75000元,何以只需偿还3万余元。

发布者:王祥州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65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庄某自2014年1月起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月利率2%,有被告庄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证。被告程某先后21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至原告程某的个人账号。

原告程某庭审抗辩称被告庄某的还款行为属于其二人之间平常往来的民间标会会子款,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庄某的转账行为系属于偿还借款行为,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目前,该判决还处上诉期限内,原告尚未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被告庄某委托后,与被告庄某详细沟通借款过程及事实经过,引导被告庄某收集于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同时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以证明被告庄某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针对原告程某所提出的被告庄某的汇款行为系双方之间的会子款的抗辩主张予以辩驳,并主力阐述被告庄某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的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程某借款315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庄某作为借款人在向原告程某借款后,出具简单的书面借条,其中,并没有约定月利息及逾期还款等内容,同时,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未保留应有的证据材料。被告庄某在涉及资金往来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及时保存好相应证据材料,以很好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在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借贷过程中,往往掺杂着其他法律关系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作为出借人,在出借资金给他人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据,并写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偿还方式、逾期偿还的违约责任等情况,并保留好相应证据材料,以免在发生争议时百口莫辩,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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