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晋江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先后窜至晋江市A镇、B镇、C街道等处盗窃电动车24起,可查清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6元。被告人彭某于2014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人彭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及时到晋江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彭某,并到晋江市人民法院向经办法官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庭前分析辩护策略,并在会见被告人彭某的过程中,告知其相应的庭审权利义务及庭审程序。让本对庭审陌生的被告人彭某,在庭审时不会因陌生而徒增紧张感及畏惧感。
一审判决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认罪、退赃、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存在“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多种犯罪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多次盗窃”及“数额较大”两种情形,又因为本案涉案金额为2万余元,超过定罪起点(3000元)一万余元,如未及时委托律师,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相应法律意见及法律帮助,那么判决结果有可能会比一审判决结果更重。
因此,在家属、朋友因触犯刑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切勿以为事情不严重而不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其提供辩护,那么将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也有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