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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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赟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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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收购二手自行车,因系赃车,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者:王祥州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821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告人胡某系经营二手车收购,2014年9月至2015 年4月间,被告人胡某明知是被告人张某、纪某盗窃的自行车系赃物的情况,仍在收购其中10辆赃车,总价值人民币6884元。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达人民币6884元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胡某在着手实施最后1起收购赃物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起犯罪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胡某委托后,及时到一审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胡某本人,向其了解、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其解释案件庭审过程、相应法律规定,以便缓解其因对庭审程序不了解及对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所触犯的刑法规定的陌生而增加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在庭审过程中,为被告人胡某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向法庭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某争取最低的刑罚处罚。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一个不容易被人注意的罪名。很多人在收购二手车、二手电脑等二手物品时,因法律知识的匮乏,以为收购二手车不会触犯刑事犯罪而进行多次甚至大量的收购。也有些人一开始不清楚所收购的二手物品是赃物,但在多次收购后意识到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进而触犯了刑法。

律师建议:在收购二手物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物品来源、是否有正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是合法来源的物品,切勿以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能获得一定的利润而以身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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