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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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深圳市XX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汉东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2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户籍地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彭XX、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公司与李XX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XX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8日开始,XX公司依法应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李XX依法可于2014年2月8日起可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李XX于此时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李XX应在此日起的一年内主张权利,但李XX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依法不受保护。李XX主张仲裁时效应从2015年12月8日其申请仲裁时起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无误,据此认定XX公司应当支付李XX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亦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彭  建  钦

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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