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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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与黄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汉东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0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争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XX是否应赔偿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判令黄X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理由为:黄XX于2013年10月5日入职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从事样板师傅工作,月基本工资2500元,签定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9日黄XX辞职离开公司,黄XX在职期间擅自将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设计的沙发样板图纸复制转卖其他公司,其他公司生产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设计的产品低价销售,给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依法依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损失。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提交了黄XX于2014年8月3日向其出具的保证书,保证书载明:“本人私自将公司的设计图纸转卖给其他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请公司原谅,本人愿意承担10000元损失,本人保证不再出现此类事件,否则自愿赔偿公司200000元。”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依据该保证书主张黄XX在离职前已经有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即卖图纸),据此主张黄XX赔偿180000元。黄XX对《保证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黄XX否认《保证书》的真实性,但其未对该《保证书》落款处的“黄新新”的签名字样申请笔迹鉴定。一审认定该《保证书》的真实性后,黄XX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保证书》予以采信。《保证书》虽显示黄XX有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但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一审庭审时也确认:“当时是以黄XX出具《保证书》的形式作出处罚,但没有实际处罚,深圳市新隆家私有限公司是想与黄XX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实际执行。但没有想到黄XX2014年9月9日提出离职。”结合直到黄XX离职时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也未扣取《保证书》所写的10000元损失的事实,应认定双方就保证书所涉之事已达成谅解。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黄XX尚有其他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上诉主张黄XX支付180000元的经济损失,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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